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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督查督办工作规定
时间:2016-12-02

华中农业大学督查督办工作规定

(学校2016427日印发 校发[2016]77号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督查督办工作在服务学校事业大局、保证政令畅通、推动决策落实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狠抓落实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鄂办发电〔2015]1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纠风办关于2015年度加强政府部门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15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是学校科学管理的重要环节, 是保证决策实施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有力措施,是提高服务质量的有效保障。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和部门工作职责,对完成任务和落实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遵循“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学校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和综合性工作的督查督办由学校办公室牵头负责,其它工作根据职责和分工归口相应职能部门办理。

第二章 督查督办工作范围与程序

  第五条 工作范围

(一)上级重要文件精神、会议精神、重大决策或活动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主管部门公文交办事项;

(三)学校党委、行政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的情况以及重大决策、决议执行情况;

(四)学校年度计划和短期计划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五)党委常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办理的事项;

(六)校内来文等校领导批示的事项;

(七)群众来信来访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到的事关重大、需要督查督办的问题。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拟办。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归口负责部门根据督查内容和工作分工,提出督办工作意见。重大和复杂事项,在提出拟办意见后,应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二)承办。督查督办意见审定后,填写《华中农业大学督察督办事项登记表》,传达至承办单位办理,应做到要求清楚、时限具体、责任明确。

(三)督查督办。督查督办单位要及时催促承办单位办理落实相关工作。对办理落实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四)办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已办。事项按时办结,督查督办单位对承办单位所报材料进行认真核查。

2.缓办。事项未按时办结,承办单位应书面报告进展情况,说明原因。

3.未办。因客观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的,承办单位需向分管校领导提出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经学校批准后另行处理。

(五)归档。事项办结后,及时将材料归档至学校机要室。

第三章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第七条 坚持专人负责制度。校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专人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归口负责职能部门应对学校重要决策、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全程督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八条 坚持报告制度。承办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重大的、特殊的问题,应随时报告。学校各二级单位通过上级会议、上级对口部门文件通知等途径,接受事关学校全局的工作任务,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以便及时督查督办。

第九条 坚持通报制度。学校对各单位落实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落实工作较好的单位,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第十条 坚持责任追究制度。对承办单位不严格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应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积极开展督查督办工作,并协助其他归口负责部门解决督查督办工作中的各类问题。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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