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事规则
(2009年9月10日印发 校党发[2009]44号文)
党委常委会在党代会或党委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日常工作,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为保证常委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常委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共湖北省委常委会议事与决策规则》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常委主持。
第二条 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常委会必须有1/2以上常委出席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如来不及召开常委会,常委会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三条 参加常委会的人员为党委常委。非常委的校领导、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经会议主持人指定,有关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议题需表决时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四条 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包括议题收集、会议通知、材料准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编发、任务分解、归档备查等。在会议议题不涉及保密内容的情况下,学校办公室可安排专职秘书参会,做好会议记录等会务工作。
第二章 会议的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作出贯彻落实的决定。
第六条 研究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德育工作、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老干部工作和稳定工作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 研究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定和调整;讨论决定学校全局性改革、发展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 研究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听取纪委工作报告,研究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的奖惩事项。
第九条 讨论决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向上级党委的请示和报告,落实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要任务。
第十条 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研究决定中层正副职干部和审定正科职干部的任免,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学校干部的推荐工作;研究决定重要人才的引进政策。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学校财务预决算和其他重大项目的确定,定期听取预算执行和学校大额资金运行情况报告;讨论决定预算外100万以上大额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常委会议议决的工作。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十三条 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应由各单位事先报告分管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常委也可直接提出议题,学校办公室负责汇总并报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 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各单位应在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等。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应先由牵头单位商请有关单位进行沟通,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 经审定后正式列入常委会议程的议题,相关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提前2-3天提交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提前1-2天送达与会人员。
第十六条 凡在分管校领导或单位职责范围内可以自行解决的问题,或单位没有提出具体意见、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不列入常委会议题。
第十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临时动议一般不予讨论。
第四章 议事程序与要求
第十八条 要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分管校领导、相关单位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情况要清楚,事实要准确,汇报要完整;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全体与会人员都应在会前认真思考,在会上抓住重点,紧扣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程序议事。先由提出议题的单位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就议题作充分说明,提出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与会人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要对议题做出明确的结论。会议主持人征求与会人员意见后,归纳集中作出决议,重大决议要进行表决。对重大问题的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数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如对重大议题的意见分歧较大,双方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行讨论决定,或向上级组织请示后再议。常委会决议一旦形成,个人必须服从和执行集体的决定,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可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必须服从和执行。如暂时不能做出决议,应有明确说明。
第二十一条 凡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名常委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常委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的,可由会议主持人征求有关常委意见后进行调整,在下次常委会上通报。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二条 严格保密制度。会议研究的内容、做出的决议,要按有关规定传达。与会人员在会上发表的各种意见以及议决事项的具体过程,除会议主持人授权传达外,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外传,违者将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严格请假制度。因故不能到会者,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在可能情况下可以事先将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报告会议主持人。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其分管校领导必须到会。
第二十四条 严格回避制度。常委会议事时,凡涉及与会人员自身或夫妻、直系血亲、近姻近亲的利益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根据会议形成的决议,整理会议纪要,分解任务执行单,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给有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常委会决议的落实,由常委会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督促检查。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常委分管工作的,由牵头常委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办公室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意见,将常委会重大决议事项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落实的时限,对落实的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进行跟踪了解,发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常委会。每年将常委会重大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并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在任务执行单上填写“责任单位执行落实情况”,上交学校办公室,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常委,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的同志向其通报本次会议的内容和决议,或在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前提下及时将会议纪要送阅。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规则内容相冲突的有关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