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2009年9月10日印发 校发[2009]109号文 )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校长委托其他校领导主持。
第二条 参加校长办公会议的成员为校领导。有关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主任、监察处长列席会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时,工会主席需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会议主持人指定,有关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校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
第四条 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校长或主持行政工作的副校长可随时召集会议或作出紧急处置的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五条 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包括议题收集、会议通知、材料准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编发、任务分解、归档备查等。在会议议题不涉及保密内容的情况下,学校办公室可安排专职秘书参会,做好会议记录等会务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制定的方针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
第七条 研究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第八条 协调部署全校性的行政工作,听取职能部门、学院的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第九条 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事、招生就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安全、产业、后勤等涉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重要人才的引进工作。
第十条 研究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审核决算方案;讨论调整财务预算方案,讨论决定预算外100万元以下资金使用;研究校办企业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及学校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等。
第十一条 讨论处理教代会、工会、团代会、学代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第十二条 讨论学校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第十三条 听取校长办公会议已议决的事项和内容的执行与督办情况的汇报;其他需要校长办公会议议决的工作。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十四条 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应由各单位事先报告分管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校领导也可直接提出议题,学校办公室负责汇总并报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十五条 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各单位应在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等。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应先由牵头单位商请有关单位进行沟通,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 经审定后正式列入校长办公会议程的议题,相关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提前2-3天提交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提前1-2天送达与会人员。
第十七条 凡在分管校领导或单位职权范围内可以自行解决的问题,或单位没有提出具体意见、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不列入常委会议题。
第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临时动议一般不予讨论。
第四章 议事程序与要求
第十九条 要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分管校领导、相关单位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情况要清楚,事实要准确,汇报要完整;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全体与会人员都应在会前认真思考,在会上抓住重点,紧扣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要坚持发扬民主,按程序议事。先由提出议题的单位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解决办法的方案或建议,与会人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要对议题做出明确的结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要在尊重和征求大多数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归纳集中作出决议;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留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听取意见后再作决议。对于突发性、应急性事件需要及时处置的,由校长或主持人在听取意见后及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议,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名校领导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的,可由会议主持人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在下次校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 严格保密制度。会议研究的内容、做出的决议,要按有关规定传达。与会人员在会上发表的各种意见以及议决事项的具体过程,除会议主持人授权传达外,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外传,违者将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严格请假制度。因故不能到会者,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在可能情况下可以事先将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报告会议主持人。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其分管校领导必须到会。
第二十五条 严格回避制度。校长办公会议事时,凡涉及与会人员自身或夫妻、直系血亲、近姻近亲的利益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根据会议形成的决议,整理会议纪要,分解任务执行单,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给有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 对校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督促检查。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校领导分管工作的,由牵头校领导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办公室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意见,将校长办公会重大决议事项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落实的时限,对落实的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进行跟踪了解,发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校长办公会。每年将校长办公会重大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并向校长办公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在任务执行单上填写“责任单位执行落实情况”,上交学校办公室,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校领导,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的同志向其通报本次会议的内容和决议,或在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前提下及时将会议纪要送阅。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规则内容相冲突的有关规定予以废止。